美国电商平台上的涉嫌侵权产品,如何作为中国诉讼证据?

中国企业在 TikTok Shop、Amazon 等美国电商平台发现涉嫌抄袭或侵权的产品后,可能选择在中国对相关经营者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此时,一个经常被忽视的问题是:在美国发现和购买的产品,如何转化为能够在中国诉讼中使用的证据?

单纯将产品从美国购买并寄回中国,并不当然能够解决全部证据问题。跨境知识产权案件中,取证通常需要同时考虑证据的来源、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境外形成证据的形式要求。

一、购买到产品,并不等于完成了证据固定

对于通过美国电商平台销售的涉嫌侵权产品,实物本身固然重要,但诉讼中还需要考虑如何证明该实物与特定店铺、商品页面及交易行为之间存在可靠的对应关系。

如果无法说明产品的取得来源和过程,即使最终取得了实物,对方仍可能对其真实性、来源或者与被诉销售行为之间的关联提出异议。

因此,跨境取证的重点并不仅仅是“买到一个样品”,而是需要从未来诉讼的角度提前考虑证据链是否完整、不同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二、电子证据和实物证据应当结合考虑

电商平台侵权通常同时涉及两类证据:一类是商品页面、店铺信息、订单及交易记录等电子证据;另一类是实际购买取得的商品、包装及相关材料等实物证据。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网页、电子交易记录以及以数字化形式存储的信息均可能构成电子数据;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原始性,也存在相应的审查要求。

这一点在电商案件中尤其重要,因为商品页面可能随时被修改、删除,店铺也可能停止经营。如果已经合理预期将发生诉讼,证据保存通常越早考虑越好。

三、境外证据的形式要求需要提前设计

美国取得的证据最终在中国法院使用时,还需要考虑其形成方式和证明手续。

这里容易产生一个误区:认为所有美国形成的证据都必须经过“公证+海牙认证”。实际上,中国现行证据规则并没有规定所有境外证据一律需要办理这套手续。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主要针对境外形成的公文书证以及涉及身份关系的境外证据规定相应证明要求。

对于具体案件,是否有必要安排美国律师参与取证或见证,是否需要 notarization,以及相关文书是否需要办理 Apostille,应当结合证据性质、中国诉讼律师的举证方案以及受理法院的实际要求提前设计。

中国与美国自2023年11月7日起适用《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对于属于该公约范围的美国公文书,通常可以通过美国签发的 Apostille(附加证明书)代替原有的领事认证程序。但 Apostille 证明的主要是文书签名、签署人身份及印鉴等形式真实性,并不意味着中国法院或其他用文单位必然认可文书所记载事实。

四、跨境取证应当从诉讼终点进行倒推

对于准备在中国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企业,美国端的取证不应当与中国诉讼割裂处理。

更稳妥的方式,是在购买和固定涉嫌侵权产品之前,就由美国端和中国诉讼律师共同考虑:未来需要证明什么事实、需要形成哪些证据,以及美国取得的电子和实物证据应当以何种形式提交中国法院。

前期证据固定一旦存在缺口,在商品下架、店铺关闭或者相关信息发生变化后,再行补充取证可能更加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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